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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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入法好
杨涛

  日前,《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把我省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些“灵丹妙药”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而给全省公职人员套上了“紧箍咒”(12月1日《浙江法制报》)。
  条例的相关内容可圈可点之处很多,比如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等等,但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上的立法空白,对于推动这一制度全国法律化以及构建统一的诚信档案法律体系,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制度最早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建立。2002年3月,北仑检察院把1998年以来查处的90多名行贿人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成册,形成行贿人资料库,并选择出情节恶劣的17人组成“行贿人黑名单”,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此提供“诚信咨询服务”。他们的经验受到其他地方检察机关的重视,一些地方也进行了试点,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行贿犯罪档案”制度。然而,无论是北仑区检察院的实践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都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第一次从立法上对“行贿犯罪档案”制度进行了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这一立法的第一重积极意义在于,通过立法为浙江检察机关实行“行贿犯罪档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师出无名”的尴尬,从而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开展这一工作。
  地方立法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制度的第二重积极意义在于,可以积累经验推动全国性法律的形成,为以后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制度提供了基础。目前,由于没有一个法律在全国推行“行贿犯罪档案”这一制度,因此,权威性不足。《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仅适用于浙江省,但却可以为全国进行这一方面的立法提供依据和积累经验,使得由全国人大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对“行贿犯罪档案”制度进行规定成为可能。
  地方立法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制度的最后一个积极意义在于,能为构建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法律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是市场运行根本,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其实是通过建立这种污点档案加强对这些人的监管,要重塑国人的诚信品质。目前,各地、各部门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各种档案制度,以构建诚信体制,如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黑名单”、银行系统的“个人诚信档案”等等。但这些措施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且各自为阵。《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行贿犯罪档案”制度的规定,不仅是在“行贿犯罪档案”制度上的立法首开先河,而且也在构建诚信档案法律体系上首开先河,必将有助于推进其他诚信档案的立法,进而为构建统一的诚信档案法律体系指明道路。